在前置软件提供的相关材料-基孔肯雅热
基孔肯雅热由基孔肯雅病毒引起的、通过伊蚊叮咬传播的蚊媒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该病在我国尚未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为海关监测类传染病。根据《基孔肯雅热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12年版)》(卫办疾控发〔2012〕128号)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一、疾病特点
1.病原:基孔肯雅病毒披膜病毒科甲病毒属,有包膜,单股正链RNA,有1个血清型,3个基因型,分别为西非型、中-东-南非洲型、亚洲型。
病毒不耐酸、不耐热,56℃ 30分钟即可灭活,70%乙醇、1%次氯酸钠、脂溶剂、过氧乙酸等消毒剂及紫外照射均可杀灭病毒。
2.传染源:以患者、隐性感染者为主,非人灵长类动物是宿主。
3.传播途径:主要通过携带基孔肯雅病毒的伊蚊叮咬传播,在我国传播媒介主要为白纹伊蚊和埃及伊蚊。少数情况下也可经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
4.潜伏期:一般为1—12天,多为3—7天。
5.传染期:感染者在发病当天至7天具有传染性。
6.易感人群:人群普遍易感,感染病毒后可获得持久免疫力。
二、国际流行态势
全球已有119个国家和地区报告了基孔肯雅热的本地传播,大规模暴发和零星病例主要发生在美洲、亚洲和非洲。近些年我国周边的东南亚疫情持续活跃。2025年巴西、法属留尼旺岛等国家和地区发生暴发疫情。
三、国内疫情形势
基孔肯雅热在我国报告较少,多为输入性散发病例,曾在广东、云南等地引发本地疫情,但尚未形成稳定的疫源地。2025年7月,广东佛山顺德报告了本地暴发疫情。
四、临床特点
基孔肯雅热患者会突然出现发热、皮疹和关节疼痛。发热会持续1-7天,伴有寒战、头痛、背痛、全身肌肉疼痛、恶心、呕吐等。皮疹多出现在发病后第2-5天,半数以上病例在躯干、四肢伸侧、手掌和足底出现红色斑丘疹或紫癜,数天后消退,可伴脱屑。关节疼痛主要累及手腕和踝趾等小关节,也可涉及膝和肩等大关节,腕关节受压引起剧烈疼痛是本病的重要特征,通常1-3周缓解,部分病例关节疼痛可持续数月。
极少数患者可出现出血、脑炎、脊髓炎等严重并发症导致死亡。
五、诊断要求
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综合分析作出基孔肯雅热诊断。
(一)疑似病例:发病前12天内曾到过基孔肯雅热流行区,或居住地或工作场所周围曾有本病发生,符合基孔肯雅热临床表现,并排除登革热和/或其他发热伴出疹性疾病者。
(二)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急性期血清特异性IgM抗体阳性。
(三)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以下之一者:
1.恢复期血清特异性抗体(IgG抗体或中和抗体)滴度比急性期升高4倍及以上,或急性期抗体阴性而恢复期抗体阳性;
2.急性期血清标本分离到基孔肯雅病毒;
3.急性期血清标本检测到基孔肯雅病毒核酸。
关于治疗等相关信息可参见原国家卫生部印发的《基孔肯雅热诊断和治疗方案》(2008年版)。关于方案的更新调整工作尚在进展中,将会尽快印发。
六、疫情报告要求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发热、关节痛和/或皮疹的患者,应详细了解患者的流行病学史(旅居史或周围人群发病情况),考虑本病的诊断,及时采样送疾控中心检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基孔肯雅热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时,应于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监测报告管理模块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它传染病-基孔肯雅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通过前置软件自动采集病例信息、审核后报告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如为输入病例在备注栏注明来源地区。
七、病例管理与职业防护
基孔肯雅热病例的治疗主要是采取对症、支持等综合治疗。对急性期病例必须采取防蚊隔离措施,防蚊隔离期限从发病日起不少于7天,且应持续到发热症状消退。重症病例应住院治疗。
在做好病例管理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应落实防蚊灭蚊措施,防止院内感染。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开展诊疗及流行病学调查时,应采取标准防护和防蚊防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