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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召开医疗机构安全工作会议

日期:2012-06-07 10:48:37    打印    浏览次数:3400

514下午,顾国明院长出席了在淄博齐盛国际宾馆会议室召开的全市医疗机构安全工作会议。淄博市政法委尚龙江书记,淄博市卫生局张鲁辛局长,淄博市公安局丁冠勇局长、倪强副局长等相关部门领导,各区县政法委书记、卫生局局长,全市二级以上35家医院院长参加了会议。

会上,市公安局倪副局长、市卫生局张局长分别就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加强对医院治安秩序的管理,维护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作了部署。最后,尚书记做了重要讲话,他指出,为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各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制度强化安全管理,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好两部通告精神,各医院要强化人员安全意识培训,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接待和处置机制,深入开展安全隐患、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切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把医院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附:卫生部、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卫生部 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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