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淄博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打造高质量人才队伍
1.“一事一议”引才计划。围绕“四强”产业和新经济发展需求,重点引进一批顶尖创业人才及团队,市级财政对人才所带项目给予最高 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支持,对其领衔的团队核心成员按个人薪酬的 10%—2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薪酬补贴奖励。对符合我市重大发展战略、解决关键“卡脖子”技术、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顶尖人才及团队,实行“一事一议”,量身定制上不封顶的特殊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
2.顶尖人才突破计划。对新培育和全职新引进的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具有世界级水平,带领核心团队在我市产业化的顶尖创新人才,经认定,市级财政给予 1000 万元支持,其中,给予个人 500 万元生活补贴, 给予用人单位 500 万元人才项目专项扶持。以上资金按照 20%、30%、50%的比例,三年内逐年发放。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经认定,每年按照劳动报酬 30%给予生 活补贴,累计总额最高 200 万元,资金由市、区县财政 各按 50%承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高端人才引领计划。对自主申报入选和全职引进的 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 元、100 万元一次性支持,其中 40%为人才津贴,60%为科研、项目补助经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对柔性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经认定,每年按照劳动报酬 30%给予生活补贴,累计总额分别不超过 100 万 元、50 万元,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 50%承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产业领军人才精育计划。实施新一轮“淄博英才计划”,聚焦“四强”产业和新经济,每年评选 20 名左右科技创新人才,其中本土人才支持比例不低于 3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设立引才活动专项资金,分产业、分领域每年分别组织 2—3 场专题招才引智活动, 按需对接引进人才。(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企业管理人才培强计划。按照《淄博市企业家十年 培训计划纲要(2016—2025 年)》,分层次、分行业组 织企业负责人赴国内外高校进行精准培训。鼓励企业自主培养和外聘优秀职业经理人和管理人才,对从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沪深京及海外上市企业全职引进的优秀经营管理人才,根据从业年限和企业经营增长情况,市级财政按年薪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 3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创业人才遴选计划。对从市外到我市创业的顶尖、 高端、高层次人才,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整合现有市级各类创业人才团队和资金,设立淄博创业大赛,每年分赛道评选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企业 10 个左右、创业项目 10 个左右,海外及留学人才回国创业企业 15 个左右、创业项目 5 个左右,大学生创业企业 30 个左右、创业项目 10 个左右,对入选的创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120 万、30 万、20 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入选创业项目进行跟踪培养,项目 1 年内在我市落地的,按创业企业 标准给予支持。各赛道进入决赛的人才及团队,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资金支持。市人才发展基金对成长性高、发展潜力大的创业企业和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
7.青年菁英托举计划。在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中, 明确一名 40 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作为第二主持人。每两年遴选 50 名左右全职在我市从事科技研发和技术攻关的 40 岁以下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青年人才,市级财政每年给予个人科研补助经费 3 万元,稳定支持 5 年,授予“淄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称号。(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加大与名院、名校合作力度,实施青年名医、名师培育引进工程,每年各评选 5 名在省内外医疗、教学、科研等领域有较大影响或取得突出原创性成果,40 周岁以下全职在我市工作的青年人才,市级财政每年给 予 5 万元生活补贴,连续支持 5 年。(责任单位:市教 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8.“产业之星”储备计划。遴选一批能带领企业成长为 “独角兽”“瞪羚”、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的“新锐”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在两年培养期内,市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最高 15 万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培养经费。(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专业技术人才支持计划。推进我市分层级、分类别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高等学校、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推动高等院校自主评聘。在职称评审时,可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评审。对业绩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名医、名师引进计划,对引进的国内外一流人才团队, 给予最高 100 万元扶持;对新培养、引进的省级以上名 医、名师,给予最高 50 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市教育 局、市卫生健康委)
10.技能人才提质计划。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全职新引 进和新培养的省级及以上高技能领军人才,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100 万元支持。对企业新引进新培养的技师、高级技师给予补贴,市级财政每年对每家企业职工累计最高支持 5 万元。对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 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取得预备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每月给予 1000 元生活补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每月给予 500 元生活补贴;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每月给予 300 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 5 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 50%承担。对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的,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30 万元支持。 对有效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经评估后,市级 财政每年给予最高 8 万元支持。对承办市级及以上职业 技能竞赛的办赛单位,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50 万元支持; 对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优秀获奖选手,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市教育局)
11.国际化人才汇智计划。每年评选 5 个以上外国高端专家,给予 30 万元的经费资助;加大对引智项目的扶持力度,每年评选 10 个以上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示示范推广基地,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外籍人才在淄创新创业,外籍人才申报市级创新创业项目,可享受国内人才同等政策待遇。(责任 单位:市科技局)
12.陶瓷琉璃人才专项计划。选树一批在带领技艺传承、带动群众致富、带强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大师工作室”,市级财政参照技师工作站标准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传统产业发展中心)
二、激励青年人才来淄留淄
13.加快硕博人才储备。对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培养和新引进的全职工作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 4000 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 5 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 50%承担。对市属事业单位新培养和新引进的全职工作博士研究生,按照以上标准由市级财 政和用人单位按原规定比例承担;对区县属事业单位新培养和新引进的全职工作博士研究生,各区县按照以上标准进行支持。对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新培养引进毕业五年内的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 2000 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 5 年,资金由市、区县 财政各按 50%承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二十万大学生集聚行动。力争用五年时间,全市新引进大学生突破二十万人。对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新引进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大专生、学士本科生,每月分别发放 500 元、1000 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 5 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 50%承担。 对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技工院校技能大赛获得前十名的高职、中职和取得中级工及 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毕业生,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业全职工作的,按照学士本科生政策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吸引市外高校大学生来淄体验。为市内外高校在 校大专以上大学生办理“淄博大学生卡”电子通证,在淄 期间可享受全市部分收费旅游景区免门票优惠,乘坐市 内公交车免费等政策,市外高校大学生参加我市实习、 游玩、访友、探亲等活动时,可享受在我市青年驿站每 年 4 次、每次 5 天的半价入住优惠政策。(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团市委、 市财政局)扩大大学生实习实训规模,给予参加“大学生 实习计划”及实训活动的大学生每人每天 50 元生活补贴, 对非淄博籍大学生统筹安排住宿,对市外大学生每人提供 500 元交通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 团市委)
16.实施“金种子”支持计划。根据市属及以下企业未 来一段时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需求,从本科以上高校中 提前遴选一批有意来淄创新创业的优秀在校生,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信用合同”,给予一定学费补助,意向用人 单位负责“金种子”学生的实习及实习期间生活补贴。对毕业后全职到意向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所属的 市级或区县财政,按学费补助的 30%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7.鼓励企校联合育才留才。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 每年培训不少于 2000 人,市级财政按照高级工每人每年 最高 6000 元、中级工每人每年最高 5000 元标准,给予 企业培训补贴。鼓励企业与各类院校实行联合订单式培 养技能人才,对毕业后全职到订单企业工作的,市级财政按照每人 1 万元标准给予订单企业培养补助。(责任 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8.加大高校荐才留才奖励。在市外高校设立“高校引 才奖”,对与我市产业关联度高、人才合作、人才引进成效明显的市外重点高校,市级财政每年给予每所高校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设立“驻淄高校留淄奖”,以各驻淄院校(技工院校)近 2 年毕业生平均留淄率为基数,分别确定各院校留淄目标 值,每增加 2 个百分点,按照增量生均大专生和学士本 科生(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资格毕业生)、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分别每人 1000 元、2000 元、4000 元标准, 市级财政给予驻淄高校学生就业部门专项支持。(责任 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激励人才长期留淄。对目前在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 10 年以上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发放长期留淄荣誉卡,享受市内部分收费景区优惠、合作医院和体检机构优惠 体检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三、拓宽人才引进渠道方式
20.加大用人主体支持力度。通过我市申报国家重点 人才工程、泰山系列人才工程的用人单位,进入最终评 审环节的,市级财政给予每家用人单位 3 万元支持。对 企业自主申报或全职引进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人选 的,给予企业负责人最高 10 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 委组织部)企业一年内全职引进博士研究生 2 名以上, 或者硕士研究生 5 名以上,给予企业负责人一次性支持 5 万元。企业培养和从市外全职引进,以及事业单位从市 外全职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人才 10 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激发重点企业引才活力。从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领域,每年确定 5 个左右“链主”企业或引才重点企业, 分别给予 2 个“淄博英才计划”配额,2 年内有效,由企业自主确定支持人才,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考察认定直接 确定为“淄博英才计划”人选。(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市委组织部)申报泰山系列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进入最终评审环节的人选,申报市级人才工程时不占申报单位名额,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 部)
22.重奖引才伯乐。对为我市引进省级以上领军人才的机构和个人(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人才工作的在职人员除外),每引进 1 人(团队)最高给予 30 万元资金支持;对推荐人选申报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 每推荐 1 名符合条件人选,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5 万元支持,成功入选后再给予最高 25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挥“以才引才”资源优势,聘请 10—15 名国内外高端人才担任“淄博引才大使”, 三年为一个聘期,根据引才成效,市级财政每年给予最高 3 万元引才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3.鼓励亲情引才。对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事业单 位全职工作或回淄创业的全日制学士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淄博籍毕业生家庭,给予 1 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县 财政各按 50%承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4.发展人才资源服务产业。促进人力资源机构集聚 和规模发展,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50 万元。设立引才工作站,按照责权利相一致原则,根据工作站成效评估情况,进行考核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5.完善人才返淄安置。对毕业 5 年内或 35 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本人、配偶或父母户口为淄博并申请返淄的,按照“同级 对口、双向选择、服从调剂”原则,经考察择优安置到我市事业单位,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6.开通重点品牌活动引才“直通车”。打造高端人才淄博行、“淄博—名校人才直通车”等系列品牌活动。对纳入品牌活动对接的“高精尖缺”人才,符合条件的,经评估认定可直接入选“淄博英才计划”。(责任单位:市委 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7.实施“银发人才余晖行动”。发挥退休人员资源优势,对于市级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开展的 服务基层活动,市级财政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差旅补助标准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28.激励市外人才参与技术攻坚。对企业从市内外高校院所新选聘的“科技副总”,市级财政每人每年给予 2 万元补贴。每年全市评选 50 名左右优秀“科技副总”,市级财政给予每人 3 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优秀人才对我市产业和企业关键技术需求“揭榜挂帅”,视技术攻坚成效和经济发展效益,经评估,最高按揭榜金额的 3%给予放榜单位后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29.完善全市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淄博人才分类评价体系。调整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新增 D 类、E 类人才分类, 由相关行业设置标准进行评价,对评价结果突出的人才享受有关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30.创新企业“中间人才”自主评价。分产业每两年评 选 100 家生产经营良好、科研投入大的企业,将人才评价自主权下放企业,根据企业对人才紧缺程度、薪酬待遇等情况,每家企业确定 3 名左右不符合各类人才政策支持条件,但全职在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经营管理、技能操作等关键岗位的急需人才,市级财政每人每年给予 4 万元支持,连续支持 2 年,并纳入高层次人才目录,享受有关服务事项。“中间人才”可参与企业滚动评价,根据企业评价情况,市级财政进行多轮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
31.设立人才专项事业编。已满编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由其主管部门向编制部门申请专项事业编制。 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同级就近就优”原则对口安置,可使用专项事业编,不受接收单位编制限制。(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32.设置人才特设岗位。在我市事业单位中设置“特设岗位”,用于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按照“定向评价、定 向使用”的原则,在我市卫生等镇基层事业单位增设“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促进基层人员队伍结构优化。(责任 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3.优化高层次人才“双落户”。对我市企业、新型研 发机构新签订 5 年及以上合同的高层次人才,要求落为事业编制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下发《淄博市高层次人才 “双落户”专项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合同期满后,意向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择优引进到相关事业单位。(责任单位: 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4.深化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改革。每年组织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招引活动,适时发布急需紧缺专业(或 岗位)目录,给予用人单位充分自主权,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直接采取面试、专业测试或技能操作的方式进行招聘。对进入省“优选计划”面试环节且达到一定分值,未最终入选的考生,与我市事业单位达成双向选 择意向的,直接考察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
35.创新用人单位人才资金制度。在市级财政补贴、经费自理类事业单位以及市属高校设置“人才项目资金”, 按年度业务收入或事业收入的 1.5%提取,专门用于自主培养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单位人才资金实际支出超出 1.5%的部分,市级财政给予 40%补贴,最高补贴 100 万 元。区县属事业单位按照以上标准,由各区县落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打造高能级人才平台载体
36.全力引进大院大所大校大企。引进一批大院大所大校和“国字号”名企,建设专业化的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和优势产业基地。对整建制引进的国内外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给予不低于 1 亿元支持。对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世界 500 强企业等在淄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淄博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 5000 万元支持。对引进以上大院大所大校大企的区县和市直部门,分别视同完成 20 亿元、10 亿元招商引资任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 教育局、市投资促进局)
37.壮大平台集聚功能。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 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高能级创新平台,市级财政分别按照国家级、省级 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新设立的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 一次性 50 万元、25 万元建站补贴;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再给予 25 万元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开题报告 后,市级财政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在站博士后人员获批省级以上项目资助的,市级财政按 1:1 比例给 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支持重点产业中试基地、科技成果转 化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运行情况,每年确定 3 家左右作用突出的,市级财政每家给予 50 万元支 持。对国家级备案的“星创天地”、省级备案的“农科驿站” 进行绩效评估,择优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资金扶持。对企事业单位新建院士工作站、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工 作站,建站支持提高到 30 万元,根据运行情况和成果转化成效,最高支持 100 万元。建设淄博海创英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发挥好现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功能, 对运行管理完善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 按其服务效能,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8.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 级“双创”示范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200 万元和 50 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市级财 政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 100 万、 50 万元奖励。依托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 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大力建设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 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利用 3 年时间,初步建成优秀众创 空间 50 家。每年选择 3—5 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 分别给予每处 5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市科 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9.加大“人才飞地”建设。对我市企业在外设立的研 发中心、联合实验室、孵化器等人才飞地,根据为我市成果转化、技术攻坚、人才引进等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优秀的 3—5 家飞地,市级财政给予每家 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优秀人才飞地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可申报我市重点人才工程计划。对我市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独立研 发机构,研发成果在市内企业转化的,对该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 10%给予后补助,最高支持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0.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按照为我市企业培养技能人才数量,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新获评省级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基地的,市级财政给予20 万元一次性支持。每年对市级及以上公共实训基地实训人数、实训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的 3—5 家企业实训基地,市级财政给予 10 万元支持。(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1.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建立市科技成果转化 专项资金,对受托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 执行期内项目新增销售收入达 5000 万元以上的单位,市级财政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2.加大科研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专利权人),市级财政按照省奖励资金数额给予等额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市市场监管局)
六、构建一流人才发展生态
43.加大重点区域支持。按照市委、市政府支持博山 区、周村区高质量发展的措施要求,对需市、区县财政 各按 50%承担的人才政策,调整为市级财政承担 70%, 博山区、周村区财政承担 30%,政策实行期 3 年。(责 任单位:市财政局)
44.健全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发挥市人才发展基金 作用,加大对我市市级以上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投入力度, 对重点人才项目的投入比例不低于 20%。(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设立科技研发贷,完善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政策,吸引金融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究开发, 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研发贷年度余额最高 20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5.加大人才创业金融支持。实行贷款贴息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和专业技能人才提供最高 3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可享受两次,按照贷款利率不超过市场报价利率加 0.5 个百分点,第一次全额贴息,第二次给予 50%贴息。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和专业技能人员创办的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 300 万元,贷款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 1.5 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对顶尖、高端、 高层次人才创(领)办的企业获得的商业贷款且未列入 其他贴息计划的,贷款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 1.5 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 贴息金额最高 200 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46.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市、区县分级建设产权型、 租赁型人才公寓。支持用人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 人才公寓,纳入全市人才公寓筹建计划的项目,根据承担的筹建任务数量和完成质量,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级加分。新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或创业的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含)以上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可租赁或购买我市人才公寓。对急需紧缺的高端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住房问题。(责 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行购房补贴政策,对未购买我市产权型人才公寓的人才,在新购其他商品房时,按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士本科生、大专生分别给予 30 万元、12 万元、8 万元、3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对以上人才在全市规定区域内新购新建商品房时, 再给予 1 万元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 士本科生、大专生的认定标准、财政列支渠道同本文件 第 13、14 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我 市新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首次购房的,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2 倍的贷款额度。(责任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7.建立人才荣誉制度。选树“淄博杰出人才”,表扬为我市新旧动能转换、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每三年开展一次选拔活动,每批 3—5 人,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48.开通子女择校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时,可根据本人意愿 在全市范围统筹安排入学;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可以在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学校参加报名和招生录取, 也可根据考生成绩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达到非指标生 招生录取分数线的意向学校就读;参加高考的可提供升学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49.完善人才工作协调运行。成立市委招才引智工作 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抽调,实行定期集中办公,全力推进全市招才引智工作。完善人才工作机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人才工作任务较重的用人单位相关科室加挂人才科牌子。(责 任单位:市委编办)改进对区县和市直部门人才工作目 标责任制考核。实行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一体化考核, 区县和市直部门从市外引进 1 名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 的高层次领军人才,视同完成最高 5000 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投资促进局)
50.落实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坚持“三个区分开来”, 在顶尖急需人才引进、人才评审、创新试点、招才引智等工作中,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有关工作人员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依规依纪减轻或免除其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 财政局、市审计局)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推进落实的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及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不折不扣地抓好政策落地。本文件自 2022 年 7 月 26 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对人才政策进行更新完善,其中对中央、省属驻淄事业单位、市属以外驻淄高校支持另行规定。对于文件实行前新引进到我市工作,符合本文件认定标准的 2022 年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取得中级工和高级工以及预备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毕业生、大专生、学士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可享受本文件相关支持政策。文件中市级各类人才支持资金不重复享受。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文件不一致的, 按照本文件执行,《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 号)政策内容未在此文件中列明的,将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