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住院,后付费
为更好地向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便捷周到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决定在中心医院开展“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工作。
通过住院病人“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的开展,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流程,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患者就医满意度。
“先住院,后付费”实施对象
(一)享受“先住院,后付费”优惠政策住院患者:
1、参加齐鲁石化公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2、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3、参加各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4、参加临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5、非上述情况,但病情严重,需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救援的。
(二)以下住院患者不享受“先住院,后付费”优惠政策:
1、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的患者;
2、因打架斗殴受伤、自杀、自残、酗酒而住院治疗的患者;
3、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
4、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业病治疗的住院患者(保险管理部门未实施联网结算);
5、异地医保无法联网结算的住院患者;
6、其他自费住院治疗的患者;
7、有恶意欠费不良记录的患者。
8、不能提供医保卡(新农合卡)、身份证或户口簿的患者。
9、门诊就诊、检查、治疗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