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重要通知
根据淄人社发[2017]56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
注意!新版《国家药品目录》与原目录在“目录范围”、“个人自付比例”、“限制使用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2017年8月31日前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处会在8月31日17:00前完成费用上传(不必出院结算),患者所用药品按照原目录报销,9月1日后发生的新费用按照新目录报销。为不影响患者的利益,门诊统筹、慢性病、个人账户刷卡也务必于2017年8月31日17:00前完成结算。
医保科咨询电话:7698049
附: 2017版西药目录
2017版中药目录